2004年12月28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15起侵权案媒体为啥输了14起
赵中鹏 郭京霞

  北京市一中院今年已审理了15起因新闻报道而引起的新闻侵权案件。在这15起案件中,只有1起是媒体胜诉。媒体在侵权案中为何屡屡败诉?法官指出,新闻从业者提高法律意识至关重要。
  据市一中院的法官介绍,新闻侵权主要包括以下五种类型:一是新闻报道中内容失实,这是最主要的新闻侵权类型。二是新闻报道评论不当。三是未经核实转载其他媒体报道,事后证实报道不实,构成侵权。比如北京某报从网络媒体转载文章称某演员因病去世,实际上该演员正在某剧组拍戏。结果该报社被判赔礼道歉,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。四是细节报道或暴露他人隐私导致侵权。如一篇报道本为表扬某人在工作上取得的进步,却将此人不愿让人知道的污点披露出来,进行前后对比,构成侵权。五是褒扬性的新闻报道同样容易引起新闻侵权。
  无中生有的任意拔高,对当事人而言不但没有抬高声誉,反倒引起社会的非议。新闻媒体侵权官司败诉多的原因,一是报道中确有硬伤,侵犯当事人的权利,另一个方面是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没有证据意识,在采访报道过程中不及时保存证据,导致在法庭上举证不力。为此法官建议,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要提高新闻工作的法律意识。在报道中一定要注意保留采访的“真凭实据”,最好取得书证、物证、视听资料等,保证在法庭上经得起质证。另外,新闻媒体一旦发现自己的报道有失误,或他人提出诉讼,要主动及时地纠正错误,如发表更正,澄清事实。